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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识别及符合性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简要描述: 近年来,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更新较快,督查、追责力度慢慢的变大。2021年新修改的《中华...

详细介绍

  近年来,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更新较快,督查、追责力度慢慢的变大。2021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化工企业涉及法规多、违法成本高,迫切地需要建立一套主动识别法律、法规和标准,降低违法违规风险,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 AQ 3013-2008)《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GB/T 33000-201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 GB/T 45001-2020)《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 GB/T 35770-2022)都对法律和法规和标准符合性评价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 3013-2008) 规定:“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定期更新。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做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各企业在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识别符合性评价时存在流于形式、避重就轻、无证无据、疲于应付等问题。

  相关制度内容存在缺陷。企业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识别及符合性评价相关制度中未明确专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未明确法律和法规和标准符合性评价程序和内容要求,未明确符合性评价整改要求,如缺少“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进行缘由分析,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相关内容。

  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识别不到位。企业法律法规清单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 GBZ 2.1-2007 ) 未及时来更新未及时识别《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 ( AO/T 3034-2010 )等。企业对地方性标准和政府要求的识别获取存在很明显缺陷,对国务院安委办和各部委发布的文件重视程度不够。企业各专业部门未开展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识别和获取工作。

  法律和法规和标准符合性评价不到位。企业《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报告》中记录“召集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识别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符合性评价”,但对识别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符合性评价实际人员仅为安环部门人员,其他部门未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年度符合性评价工作。企业符合性评价记录中,评价结果为“部分符合”,均未提出整改措施。

  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转化和应用不到位。企业未将识别到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修订到公司《进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企业未建立防火、防爆管理和建构筑物管理制度。表面看是制度本身不完善,但反映的是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工作没有结合实际,没有对执行的规章制度符合性进行识别,这也是“识别到条款”的意义。

  没弄明白符合评价的目的。符合性评价的目的是公司实现安全管理自我约束的措施,是现代安全管理模式的实践惯例,防止企业在法规标准执行过程中过于粗放,忽略了尤其是重要法规与标准的执行。防止企业已采取的措施不符合法规标准。

  没搞清楚符合评价的意义。实施符合性评价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的根本体现,缘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缘于风险管控的要求、缘于预防事故的要求。

  没能理解符合评价的实质。符合性评价的实质是检验企业自身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文件的合规性及其执行状况,是检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的合规性及其执行效果,是检验企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合规性及其执行的严格程度。

  完善法律和法规和标准管理制度的改进建议。应建立、完善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识别和符合性管理制度,明确识别及符合性评价的主管部门,确定识别及符合性评价管理程序和要求。组织各部门对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法定要求进行识别、获取、公布及执行,定期进行适用性评估,及时更新法律和法规标准清单,并将新要求转化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规程。

  开展法律法规和标准识别及符合性评价过程的改进建议。加强符合性评价目的、意义及如何开展符合性评价等知识培训。符合性评价是一项严肃性、系统性工作。由于涉及冬个层面及相关专业,应成立评价工作小组。制定实施评价工作计划,确保评价工作的严肃性、系统性和规范化。应结合企业自身风险特点,遵循“全面系统、重点突出、繁简得当、务求实效”的原则。评价应做到:实事求是,防止避重就轻;描述清晰,防止模棱两可;定位准确,防止模糊不清;客观公正,防止狭私偏见。

  建立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的改进建议。企业应组织各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法定要求做识别、获取、公布及执行。诚然,很难精确界定企业到底应该识别多少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检查人员既不要疏忽大意,也不要吹毛求疵、求完美。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相关性。是否适用必然与企业业务活动相关,一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无需识别适用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可能性。如果不识别是否会出现工作无法开展或无法正常开展的情形。如果一部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的要求已成为约定俗成的内容,识别的意义不大:因为识别根本目的还是要让企业知晓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在日常活动中遵守使用。

  风险性。对于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而对于标准,则依据其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来判断。

  法律法规和标准转化与应用的改进建议。明确转化的方式,可分为学习了解、承接转化、引用执行三种。对于通用性法律、法规和标准,只作为参考学习资料,让相关人员了解知悉即可,对于业务关联比较紧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必须遵照执行的,应识别到具体的条款内容,承接转化成内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对于必须全文遵照执行的外来标准、技术文件,无需转化,直接引用执行即可。企业应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转化后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进行宣贯培训,确保相关岗位人员知悉最新要求。

  法律法规和标准识别及符合性评价资源配备的改进建议。提升法律法规和标准识别及符合性评价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减少业务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要素运行质量。及时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中的新规定、新要求对员工进行培训。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企业,可以将法律法规和标准符合性评价融入到合规管理体系制度中。

  法律法规和标准符合性评价结果处理和应用的改进建议。针对“符合性评价”结果为“不符合”或“基本符合”的项目,列出清单,针对符合性评价结果中的“不符合”或“基本符合”的项目,按“五定”要求进行整改、跟踪、验证,建立激励考评机制,将整改情况与责任人的绩效挂钩,以提高履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要求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条款的搜集、整理和学习,建立定期获取和识别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法定要求的渠道和程序,并进行适用性评估,及时来更新法规标准清单,并将新要求转化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规程,从而满足法律和法规相关条款的要求,达到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实现本质安全的目的。

  1、《应急管理办公厅关于印发《有限空间安全指导手册》和4个专题系列折页的通知》(应急厅函[2020]299号)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2022-12-13印发之日实施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准则规范》(应急管理部6号令)2021-9-1实施

  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10号)2023-5-15实施

  5、《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4号令)2021-1-1实施

  6、《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应急厅函【2022】300号)2023-1-1实施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正

  8、《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11号)2023.10.1起实施

  9、《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书册》和4个专题系列折页的通知(应急厅函[2020]299号)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2023年9月1日废止。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2021-4-1实施

  7、《个体防护装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3900.2-2020)

  8、《个体防护装备规范 第3部分:冶金、有色》(GB3900.3-2020)

  9、《个体防护装备规范 第4部分:非煤矿山》(GB3900.4-2020)

  10、《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18、《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19、《管道系统安全信息标记 设计原则与要求》(GB/T38650-2020)

  20、《起重机械安全作业规程》(TSG51-2023)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2、《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同时废止

  2、《氧化铝厂工艺设计标准》GB/T50530-2022,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除《氧化铝厂工艺设计规范》GB50530-2010

  3、《小型发电站技术改造标准》GB/T50700-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规范》(GB/T50700-2011)同时废止。

  4、《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GB50544-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4.1.8、7.1.10、7.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544-2009)同时废止。

  5、《泵站设计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3、7.3.5、7.3.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泵站更新改造技术规范》(GB/T50510-2009)同时废止。

  8、《企业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急预案编制指南》DB23/T 3491-2023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期施行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范》(GB55009-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废除部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3、《石油化学工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

  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项目施工及验收标准》GB/T51455-2023,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除《城镇燃气输配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CJJ33-2005)

  7、《工业设施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技术标准》GB/T50726-2023,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除《工业设施及管道防腐蚀工程项目施工规范》GB50726-2011和《工业设施及管道防腐蚀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727-2011

  8、《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GB/T50759-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2012)同时废止。

  9、《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2023年9月21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4.《基于风险的油气管道安全风险隐患分级导则》(GB∕T34346-2017)---能源局履行油气管道行业管理职责,应急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

  《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交安监发〔2015〕156号)---制度已失效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治理能力提升行动方案》(交办安监函〔2023〕698号)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基础清单(试用)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治理能力提升行动方案》(交办安监函〔2023〕698号)附件: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基础清单(试用)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19〕172号)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的通知》(办监督〔2021〕364号)

  《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93号)

  《重大电力安全风险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能综通安全〔2022〕123号)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公司制作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WJT 9100-2022)

  《船舶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CB∕T 4501-2019)

  《特种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2022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民航专业工程项目施工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判定标准(试行)》(AC-165-CA-2023-01)

  《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编号:AC-398-03)

  《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粮办应急〔2023〕155号)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铁安监规〔2023〕12号)

  2、《山西省冶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细则(试行)》晋应急发【2023】167号(印发之日起试行)

  3、《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安委办〔2012〕28号)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判标准(轧钢)》(安监总管四〔2010〕172号)

  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判标准(焦化)》(安监总管四〔2011〕11号)

  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判标准(烧结球团)》(安监总管四〔2011〕12号)

  4、《冶金企业(炼铁、炼钢、煤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判标准》(安监总管四〔2011〕110号)

  5、《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判标准(铁合金)》(安监总管四〔2011〕13号)

  1、《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力加工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判标准》(安监总管四〔2011〕130号)

  2、《氧化铝、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判标准》(安监总管四〔2011〕56号)

  2、《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判标准》(安监总管四〔2011〕111号)

  1、《白酒、啤酒、乳制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判标准》(安监总管四〔2011〕114号)

  2、《纺织造纸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判标准》(安监总管四〔2011〕126号)

  《商场仓储物流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判标准》(安监总管四〔2011〕123号)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化》(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1、《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

  2、《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国能安全〔2015〕127号)